梅州市体育运动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
梅州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006-12-5 15:34:15 有人阅读过此文


二、维护本俱乐部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俱乐部交办的工作任务和培训计划;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俱乐部提供真实的有关资料;
六、爱惜训练器材、设施,注意交通安全和培训时安全,服从配合教练员。
第十二条  退会
一、会员应书面通知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不能按时缴纳会费达一个月以上者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会员的处罚规定
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商讨通过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及给予除名的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负责人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全权代表,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俱乐部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条例、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俱乐部的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政策理解力强;
二、在本市体育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地位;
三、有较强的领导组织能力,年富力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二十二条  本俱乐部主任、副主任、各部部长任期为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俱乐部负责人为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俱乐部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掌握本俱乐部的经费使用批报。
第二十五条  本俱乐部各部门按工作职能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市体育运动学校在场地、器材、设备方面直接投入的经费;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俱乐部基金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俱乐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独立运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俱乐部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年度会计核算、并严格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性质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俱乐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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